在征求意见稿中,广州市部门一度加入了此前类似法规中所没有的“”制度,即“申请人及其授权委托人3年内(含3年)未受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但在正式文本中,这段文字被删去。
根据正式文本要求,本次对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的管制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包括猎德大道(江大道)以东、科韵以西、阅江珠江堤岸以南、凤浦黄埔涌堤岸以北区域,将设为管制范围。有意在上述时间于上述区域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者,需向广州市部门提出申请。
尽管“”制度被删去,但对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广州在正式文本中仍作出约束。包括申请人为汽车品牌生产商或取得其品牌户外广告制作和发布唯一授权文件的企业;申请人需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授权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主体资格有效的文件。
根据正式文本公告,广州市部门对本次管制期内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形式作出,即设置形式为在道、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空间连廊、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以道旗(刀旗)、立体(镂空)字、落地式展示牌、喷画、贴膜、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立柱及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出于景观和交通安全需要,下列段将不接受临时户外广告申请,包括:(一)在猎德大桥、琶洲大桥、华南快速(含上、下匝道)范围内设置;(二)在新港东中央绿化带设置(立体、镂空字除外);(三)在车行道和人行道范围内设置(会展东、会展西及阅江人行道内侧可适量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四)跨越城市道设置(建筑连廊除外);(五)超越建筑物楼顶外轮廓线设置;(六)在交通设施上设置。
广州在正式公告中称,有意在今年秋交会和广州车展期间于琶洲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者,请按以下时间和地点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从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受理地点:天河区珠江新城政务中心3楼;咨询电线。”
部门在通报中称,广州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管制期间,将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及时纠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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