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中华人民国最高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案例一: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六合汽车客运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2014)民申字第67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涉案土地为划拨土地,六合工行与客运公司只就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也未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抵押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案例二:第一汽车配件厂与胡迎春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省高级(2011)黑监民再字第55号]该院认为:“关于抗诉机关以最高《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认定抵押合同无效问题。该批复第二条:‘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审批手续,并依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依照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手续。’故抗诉机关据此批复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根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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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毕业于华东大学,现执业于君澜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公司企业,不动产,以及合同相关业务。在公司企业业务中,杨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文件起草、法律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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