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位好友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生意较好,好友借我的家用轿车应急,不料次日即撞伤一名行人,警方认定司机负全责。事故处理后,我到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理由是我将家用轿车借给汽车租赁公司牟利,属改变轿车用途,且事先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谢莹娟读者: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你出借家用轿车的行为导致轿车的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未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让保险公司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也未取得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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