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史上最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发布,《暂行条例》明确了纳管的私募基金范围,并且对管理人提出负面清单管理。
堪称史上最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发布,《暂行条例》明确了纳管的私募基金范围,并且对管理人提出负面清单管理。从《暂行条例》细则来看,不仅是监管范围更为细致和具体,违规之后的处罚手段同样相当严厉。不过,不少私募人士均表示,从监管上来说,严格规范管理是私募行业的大趋势,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黄金发展期,迎来了快速发展,私募机构逐渐成长为市场生态中重要的一员。但是,由于是新生行业,在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违规、违法事件,甚至有些事件影响较为恶劣,包括适当性执行不足、挪用基金资产、利益输送等等。
随后,国家逐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私募基金、合规的康庄大道。刚刚出台的《暂行条例》中有几点更细化的要求,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背景需要符合标准。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将不能担任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也有要求: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的人员或不得担任。”“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或将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等等。
从细化的要求来看,一是要求股东资质、高管资质,对于有过“前科”的人员明确排除在外;二是从业人员申报制度,防止利益冲突。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投资者利益以及风险防范,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的设立、公司的运营等多个角度防控违法违规的可能性,进行事前防控。其他条例,包括投资募集、运作等等,重在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行业自律以及监督机制,合理引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严格规范的管理有利于私募机构规范化,这是好事,是大趋势。规范的为私募机构开展合规业务提供了健康的发展机会。我们私募机构也是支持和执行国务院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要求,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暂行条例》中第一条就表示,条例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其中对部分文件的保存时间也提出了要求,这也意味着相关将形成长效监管,相关监管有可能会延伸到事后追责。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同时,在《征求意见稿》第十章的法律责任中,相关处罚力度也极为严厉。其中有23条详细列举了违反条例后的处罚,多数是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仅从罚款金额就能看出此次《暂行条例》的严厉程度,这对行业内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将会起到非常有效的遏制作用。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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