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1月11日电(记者张翅)近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对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但此举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义务。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持续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简称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截至目前,没有一家机构完全合规并通过验收,所有P2P网贷业务也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同时,该网站公示了29家已报告结清P2P网贷业务、拟主动退出的机构,公示期为十五日,拟退出机构在正常公示结束后,根据退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进行名称、经营范围变更,退出P2P网贷行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其他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P2P网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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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P2P网贷机构的业务终止,不会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义务。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直接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出借人有权继续主张债权;并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机构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如出现涉嫌犯为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可依法向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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