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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类别:语文知识 日期:2020-10-29 3:20:23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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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以党的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会员的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提供服务、反映,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以党的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会员的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提供服务、反映,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浆射记,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向反映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杠章赠。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副会长:陈德荣、谭成旭、张功焰、、高祥明、曹志强、侯军、魏栓师、陈继壮、李利剑、丁立国、张兆祥、徐思伟、张少明、祥、钱刚、迟京东、屈秀丽、李新创、骆铁军

  第一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旨是:以党的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依靠会员办协会的工作方针,代表会员利益,会员的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提供服务、反映,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在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蜜嫌浆道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本会以致力于中国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繁荣为目标,积极促进中国钢铁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 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开拓市场,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向反映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运行态势,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调研、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经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钢铁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协商对话。

  (八)根据国家授权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等工作。代表或组织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相关工作,开展企业进口铁矿石和钢铁产品进出口自律工作。按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开展外事管理,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二)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入会基本条件;

  (四)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获得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等方面服务,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章程、本会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履行职责、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2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其现职主要负责人轮值出任会长,任期一年。

  (一)中国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党的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素质;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季建业情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

  原任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的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决。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3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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