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哪些快递不能寄?丢件如何赔偿?如何寄件人隐私?中国网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转自上海发布 资料:中国网)
《条例》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用户个人信息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用户的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确定赔偿责任。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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