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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促进创新驱动再出新政 科技园产权可以分割了

类别:语文知识 日期:2016-12-1 10:33:52 人气: 来源:

  羊城晚报讯?记者唐波报道:产权无法分割、科技园招商受影响、孵化器无法融资或投资,这些阻碍东莞创新驱动发展的难题将迎刃而解。日前,《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包括已建成或者正在申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以申请分割产权,当然,转让对象必须是在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哪些符合分割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其中,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单位必须是在东莞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必须是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同时,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必须是已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羊晚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建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近30家,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家,数量排在全省前列,全市孵化面积100多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0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300多家。全市32个镇街中,已有虎门、常平、寮步等9个专业镇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孵化器,已经组建了松湖华科、中科云智等多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正在推进清华大学东莞创新中心孵化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城、华南设计创新园孵化器等科技企业孵化项目的启动运营。

  转让对象须是莞企

  针对产权转让的对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还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在入驻时限上,要求转让对象须入驻满1年以上。如果是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此外,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住宅形式,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件。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房产证,并可再次转让,但不得改为住宅用途。

  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这些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并且,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园区的合法市场主体及其员工。

  诸多难题迎刃而解

  东莞的科技园区大多都是“三旧改造”用地,产权不能分割一直成为这些孵化器的壮大的难题。以南城天安数码城为例,由于其是物流用地,盖出来的房子只能整栋办证,不能分割办证。在上月22日,东莞市政协常委会的调研中,南城街道党委书记陈桂明就直呼:“不能分割办证,那么企业买了一层楼,产权就不能确定,他们就不会进到科技园区。此前东莞就拿天安数码城做试点,可是去年土地审批时,这个政策被叫停了,以致这段时间招商非常受影响。”

  而华中科技大学东莞制造工程研究院副院长张国军也表示,不少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孵化器由于是多方合建,产权无法分割,如涉及到股权投资或者资产融资,就无法实现。编辑:竹叶清

  一方面,内地经济的腾飞以及开放程度的提高,内地香港差距的拉近,无论是求学就业,香港的绝对优势都没有这么明显了。另一方面,香港楼价高企,竞争激烈,居香港已经大不易,加上近年来,在香港社会弥散的仇视内地的情绪,都让内地人考虑去香港是不是还那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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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老无所依的孤寡老人,没有等到自己的身躯很有尊严地补回来几斤肉,没有等到埋在春天里的季节。但是,如果他的死,能够唤回更多老无所依的人们活在富裕与法治的春天里的尊严,那么,人们同情的眼泪才不会白白地流淌。

  事故和灾难是一面镜子,它既在惨痛地控诉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一些官员对安全生产的漠视,对风险社会“火山随时可能喷发”的迟钝,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置若罔闻,也在投射当今社会存在的很多痼疾。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的焦虑就是一个典型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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