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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1万多元!霸州一门店违法侵权

类别:物理学习 日期:2024-12-11 14:18:53 人气: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20批)

  为保障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潘某平在市香河县淑阳镇小罗屯村设有库房,自 2023 年 9 月份开始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汽车配件,配件本体上标注“

  ”标识,经商标人授权的打假人员鉴定,属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共计35632元。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固安某鞋业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13 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品牌休闲鞋 ,并处罚款7000元。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对赵某森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注册登记在霸州市东段乡某村开设门店销售台球桌,所经营的标有“

  ”商标的台球桌,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3575万元。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线索称其在文安县某超市购买的2瓶38度剑南春为假酒。经查确认涉案物品为举报人在当事人所经营超市购买,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涉案物品鉴定,结果为属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共计8840元。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张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某精工印刷厂”销售的名校校徽不干胶贴纸22张,印有“

  ”图案商标,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当事人侵权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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