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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大同体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类别:物理学习 日期:2019-11-12 10:25:03 人气: 来源:

  梦见吃饺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大同体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57号等报关单项下聚酰胺-6共9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908109000。经查,357号报关单项下聚酰胺-6应归入商品编码3206190000;454、444、030、765、458、118、964、554共8票报关单项下聚酰胺-6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908909000,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申报进口875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品名为聚酰胺-66,申报商品编码为3908109000;经查,实际品名为聚酰胺-6,应归入商品编码3908909000,与申报不符。

  经查,申报商品编码390810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6.5%,税率为17%;实际商品编码3206190000、390890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税率为17%。

  另外,2017年1至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32、178、149、289号报关单项下聚酰胺-66共4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908109000。经查,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908101190,与申报不符。经查,申报商品编码3908109000项下出口关税税率为0,出口退税率为5%;实际商品编码3908101190项下出口关税税率均为0,出口退税率为13%。

  当事人进口聚酰胺-6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出口聚酰胺-66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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